城北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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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城北区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2012-09-0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5500171
    传真号码:
  • 0971-5160552
    机构地址:
  • 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城北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13楼
捐款方式
    户 名:
  • 西宁市城北区卫生健康局
    账 号:
  • 105038581826
    开户行:
  • 中国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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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6-08-14 来源:
  《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红十字会名称是我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会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各部室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会里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部室利用或转让会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会里所有。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相关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我会对外投资主体只能是“青海省红十字会”,会内二级核算单位原则上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 我会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各项负债。

  (二) 我会对收取的各种应缴款项,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 我会对代管款项按标准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一方面要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我会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我会及会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分立等情况,及时进行财务清算。由财务、审计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在会领导的监督指导下、对我会及会内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办理有关移交和接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我会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集中核算,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据以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我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查,财务事业部向执委会议和党组会议报告决算情况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十条  财务事业部要定期或不定期根据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我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等的执行情况、合法性和管理绩效,监督各部室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检举、处理等。

  第五十三条  我会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会下属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机关纪委对我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五条  财务事业部对各部室、二级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收支经费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其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开是会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事业部可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报表”、“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